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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否直接对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086人看过

【问题咨询】

王某与某信息公司共同设立了一矿业公司,王某持有40%的股权,为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经常左右公司的决策。在 2013年6月的一次收购活动中,刘某致函被收购方导致王某不能参加该项收购协议的决策过程,致使该次收购损害了矿业公司的利益。王某想问:他可不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信息公司对矿业公司的损失负责?

【律师解答】

王某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所涉及的股东能否向公司其他股东提起该类诉讼以及是否需要经过前置程序的问题值得探讨。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 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中“他人”应当做广义理解,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几类:(1)公司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发起人、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3)公司以外侵犯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因此,对于刘某的侵权并致公司受损失的行为,公司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尽管公司股东有权对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但同样应适用前置程序的规定。所谓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指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不可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必须首先征求公司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只有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的前提下,股东才可行使该代表诉讼权利。《公司法》第 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王某首先要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公司在接到书面请求30日内未起诉,王某才可以自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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