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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被烫伤起纠纷 起诉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63人看过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去美容院做美容已成为大众女性追求美丽的常用方式。20岁的姑娘王某也是美容一族,有空便去美容院做个美容,放松一下,却不料在一次美容过程中被蒸汽机烫伤了小腿,身心遭受承受了巨大伤害。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美容院业主孙某告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法判决美容院业主孙某赔偿16000余元。

2012年12月的一天,刚忙完手头工作的王某准备去美容院做美容,放松一下。王某到达平时经常光顾的美容院时已临近中午,仍然有很多人在等候做美容。由于空间小,美容院业主孙某便安排王某在旁边站着,在此过程中,双方一直在有说有笑的聊天。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王某突然感觉左腿小腿肚子一阵发热,随后便感觉到了疼痛,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是孙某用于经营的蒸汽机正在往外喷射开水,滚烫的开水溅射到王某的腿上。孙某立马放下手头的工作,掀开王某穿的毛裤一看,巴掌大的地方血肉模糊并且不停的起泡。孙某用牙膏帮王某简单处理了一下,并且告诉王某这个烫伤不严重,还说自己以前也被烫过,用不了多久就会好的。由于烫伤导致行动不便,王某便向单位请假休养。

在家休养期间,王某腿部的烫伤一直没有愈合,便与孙某联系共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王某小腿烫伤程度为三级烫伤。经过两个多月的药物治疗,王某的伤口才逐渐愈合,但是造成了左右腿粗细不一,烫伤处留有较明显的疤痕,让爱美的王某不敢再穿短裙。为此,王某与孙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以便解决问题,但均被孙某拒绝。一怒之下,王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美容院业主孙某没有在美容院内明显处张贴“远离机器”的警示标志,王某在孙某所经营的美容院内被烫伤,孙某应该承担王某的各项损失,并且考虑到王某因烫伤长期治疗造成的后果和为此遭受的精神损害,遂依法判决孙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14407.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640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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