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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时,可请求裁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473人看过

【案例】

     杜某与所在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其一直按该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待遇在该公司工作。2016年11月28日,公司向杜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因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其劳动关系,并要求其于2016年11月29日至31日办理离职及部门工作交接手续。

     对于公司的做法,杜某可否通过仲裁,要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高辉律师评析】

    杜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其原因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仲裁机构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双方。

     不过,鉴于杜某与公司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但其继续在公司工作,据此,仲裁可以确认:视同杜某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下,公司若与杜某解除劳动合同,杜某只能要求公司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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