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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无证驾驶导致伤害 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601人看过

【案件回放】 贾某虽会驾车,但没有通过考试领取驾驶证,随身携带的只是伪造的驾驶证。2016年6月17日早晨,她驾车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可是,当贾某的丈夫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贾某不构成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对待。贾某怎么不行呢?”贾某丈夫提出质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高辉律师点评】 贾某的确不构成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也表明:“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贾某因无证驾驶导致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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