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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违章建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683人看过

【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小区一楼的住户。2015年4月初,他未经规划部门的批准,在自家住房前搭建了一间厨房。二楼住户闫某认为他所搭建的这间厨房危及到自己的安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曾数次要求周某将房屋拆除,但周某没有理会。就在前两天,闫某乘周某家中无人,将一块石头从自家二楼扔下,将周某家搭建厨房的顶板及房屋内的电冰箱砸坏。周某回来后,要求闫某赔偿,可闫某认为这间厨房属于违章建筑,拒绝周某的所有赔偿请求。闫某毁坏周某的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毁坏违章建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辉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案例,周某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私自建造房屋,侵犯了闫某的相邻权。对此,闫某可以请求周某对该房屋进行拆除,停止侵害;周某拒绝拆除违章建筑,闫某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者诉请法院依法处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闫某不应当“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故意破坏违章建筑及其设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结合此案例,即便周某所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是否应当被拆除,周某是否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作出决定,在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前,该房屋以及屋内设施属于周某个人财产,其他人无权擅自拆除或毁损。

现在闫某擅自毁损了这些财产,其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闫某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闫某拒绝赔偿,周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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