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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提成冲抵伤残待遇无效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89人看过

 张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元,另外销售人员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40%的提成,因公司支付了高额提成,张某的病、伤、残、亡等待遇公司均不负责。

   2014年11月28日,张某外出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腿部骨折受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伤残待遇,公司称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用高额提成冲抵伤残待遇,不应再重复支付。张某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用提成冲抵伤残待遇合不合法?公司应不应该再支付伤残待遇?

   高辉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张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支付了高额提成,不再负担张某病、伤、残、亡等待遇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条款,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公司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张某的伤残待遇。通讯员  公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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