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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工作 单位代扣劳务报酬税费合法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88人看过

吴某(女)今年56岁,退休前是一所重点学校的老师,退休后,应邀到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教课。拿到第一个月工资时,吴某发现与之前约定的数额不一样,便问怎么回事。培训机构说,单位是按约定数额支付的,只不过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是20%,并说,所有职工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退休后再工作的职工也不例外。培训机构这样做合法吗?
   高辉律师评析:吴某与培训机构之间为劳务关系,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3条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4条第3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培训机构代扣代缴吴某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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