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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的,能否少付工程价款?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957人看过


阅读提示:众所周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然而,在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发包人能否在诉讼中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主张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以承包人拒绝修复为由扣减工程款的,以先行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为适用前提,否则,发包人提出扣减工程款的抗辩或者反诉的,难以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2年12月,九某公司将贸易城工程发包给中建某局施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九某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则中建某局可停止施工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在案涉工程启动施工后,中建某局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九某公司却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三、2015年8月,中建某局以九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请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九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九某公司抗辩称,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减少工程款,并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四、高院一审认为,中建某局提交《工程报验审核表》足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九某公司未举反证推翻上述事实,其抗辩工程质量问题减少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五、最高法院认为,九某公司一审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目的在于减少支付工程款,但九某公司并未要求中建某局修复工程,或者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的,九某公司的上诉缺乏依据,遂驳回九某公司的上诉。

律师要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包人未请求承包人修复的,可否以抗辩的方式提出减价请求?

一、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发包人应先要求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要求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才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发包人未请求修复时,应以反诉或另诉的方式主张减少价款。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发包人未请求承包人修复的,缺乏扣减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在工程款索赔之诉中,发包人抗辩减少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可提反诉或者另诉主张扣减工程价款。

律师经验总结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能否以抗辩的方式扣减工程款?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现结合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分享如下:

第一,对发包人而言,当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或者扣减工程款是常用的策略。为实现拒付或者扣减工程款的目的,现区分诸多不同情形。比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前的,发包人可以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扣减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抗辩。再比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发包人若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扣减工程款的,既可以提出反诉,也可以另行起诉。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建议明确具体的反诉请求金额,以及具体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固定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证据,以及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证据。

第二,对承包人而言,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拒付或者扣减工程款的抗辩,承包人要注意以下要点:(1)发包人是否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修复、客观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可以据此对抗发包人;(2)发包人举证证实承包人未履行工程维修义务的,主张扣减工程质量保修金,承包人有必要核实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否届满、是否属于维修的范围以及己方是否履行维修义务;(3)发包人主张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的损失,承包人有必要对损失发生的依据、因果关系进行审查,以便提出有效的抗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未请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能否以抗辩提出减价请求部分的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九某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抗辩主张应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目的在于减少工程款的给付,但并未明确扣减工程款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从上述条款的规定可见,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要求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案中,中建某局提供的《工程报验审核表》及其附件可以证明中建某局已完工的工程部分经由九某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故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本证已经成立,九某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未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要求中建某局对工程进行修复。故九某公司提出要求减少或拒付工程款的请求,缺少上引司法解释规定的前置条件,亦不足以作为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依据。九某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这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上引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并且,九某公司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因此,一审法院以九某公司未提出反诉为由未予准许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九某公司若认为中建某局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并未剥夺九某公司的诉讼权利。本院对九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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