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获利部分予以没收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4人看过

赵某借用他人施工资质与甲学校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工程验收合格后,甲学校以赵某借用他人资质违法施工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甲学校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赵某支付工程款,但赵某获利的部分应予以没收。

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没有工程施工资质而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于建设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高辉律师评析: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基于施工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此处的“非法所得”是指出借人因出借资质行为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具有法定资质施工人通过借用资质而取得的利益,这些非法所得在扣除成本后应当予以收缴。

综上,赵某借用他人资质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获利部分应予以没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