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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房产证骗银行贷款 冒签抵押合同属无效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2人看过

黄老伯的女儿几年前偷偷拿走家里的房产证,伙同他人向银行骗取了20万元贷款。虽然黄老伯对女儿的贷款诈骗犯罪毫不知情,但银行仍坚持将黄老伯的房子作为这笔贷款的抵押担保。黄老伯为此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黄老伯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04年3月,黄老伯的女儿伙同他人冒充黄老伯与一家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期限10年。同时,为顺利获得这笔贷款,黄老伯的女儿还盗取了黄老伯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并将黄老伯的房屋抵押给银行。2008年3月,黄老伯的女儿因贷款诈骗罪等被判有期徒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银行发放的20万元贷款被黄老伯的女儿取得,用于赌球和偿还债务。

女儿入狱,黄老伯自然十分心痛。但还让人心烦的是,自己的房子也被牵扯进去。黄老伯曾向银行提出撤销房子抵押的要求,但未获同意。为此,黄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老伯认为,依据法院的判决足以认定涉案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效,因此相应的从合同即抵押担保合同自然也无效。银行辩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已尽到审查义务,银行是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由于目前贷款还没有全部收回,如果撤销抵押会对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撤销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伯的诉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银行的损失应当向犯罪分子,即黄老伯的女儿主张。

高辉律师说法

首先,关于黄老伯与银行间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笔者认为,有效的刑事判决已确认系争房屋的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为黄老伯的女儿伙同他人冒充黄老伯所签,目的是骗得银行贷款。黄老伯的女儿已因这一诈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签订的合同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相关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针对黄老伯所有的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在系争房产上的抵押权系因无效的抵押合同而产生,故这一抵押同样不能成立,应予撤销。银行虽称已尽到审查义务,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真正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那么犯罪分子的骗贷行为也就无法实现。(汤峥鸣)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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