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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守“竞业限制”约定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60人看过

2010年4月,老邓入职B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老邓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B公司支付老邓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老邓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B公司发现老邓在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完毕时,已经到另一家与B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遂起诉要求老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庭审中,B公司提交了老邓已经有了新工作以及其“新东家”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邓与B公司签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同时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定老邓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应当支付B公司违约金,同时他还丧失了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应当返还B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老邓返还B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高辉律师点评:

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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