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4月8日上午9点左右,劳动者因一把私人铝合金尺的使用问题先与工友S在工地8号楼二十五层处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打,被工友劝开。过后,S集结工友在该楼第二十四层处与唐勇再次发生斗殴,致使劳动者受伤。2014年9月9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予以认劳动者为工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案件具体详情请参看中国裁判文书网)
该案一审原告胜诉,二审败诉。案件其实挺有意思,很值得思考:其一,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其二,工伤保险的申报缴纳的问题。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还是相对人性化,认定较松。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劳动者人生安全的保障。所以,为了减少因未购买工伤保险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自入职之日起给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保,于企业个人都是有益的。但从本案出发,在实务中,许多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都是无证上岗,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农民工占了绝大部分,流动性强,工地人事管理复杂,确实给建筑业的社保问题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商业保险虽然起了补充的作用,但无法根治工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也直接造成了建筑业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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