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焕成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30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为原告,其2012年9月22日骑行自行车被驾驶普通客车的刘某撞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委托人无责,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刘某某,为委托人了解到事故车辆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
为委托人申请伤残及误工、护理、后续治疗等项目鉴定,因委托人左膝关节存在股骨头坏死,保险公司不认可,申请参与度鉴定,经鉴定“委托人左膝关节损伤,遗留左膝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本次事故参与度为100%”,经尽心办理,最终支持了委托人的 各项主张,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共计81896.46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利益,获得委托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