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建议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平等保护”的背后是特权和歧视。“缺乏平等精神的法律必无发达的产权制度,没有完善的产权制度,商品生产者、交换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无法明确,难以实现。”[16]“立法要真正引领改革、保障改革,让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推进,就必须根据改革的要求,对涉及到产权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立改废。”[17]我国现行刑事法规范存在着较严重的重公有制财产保护、轻非公财产保护的现象,存在明显的对非公企业产权的歧视。
针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差异而导致职务犯罪处罚偏轻的现实,一些刑法学家提出了解决之策。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没有达到贪污罪的定罪数额起点,但达到盗窃、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案件,以盗窃、诈骗罪论处,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也不违反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而且有利于实现贪污罪与盗窃、诈骗罪之间的协调。”[18]付立庆教授认为,“在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这一特殊法条时,为了避免出现处罚上的漏洞,完全可以也应该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侵占罪)等普通法条处理;而在行为同时符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时,由于在普通法条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中并无‘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明文强制,就需要比较法定刑的轻重,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19]述观点具有法理基础,也有助于解决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不同而导致对职务犯罪处理不公的问题。但笔者至今没有看到一件司法机关有依此处理的案例。显然这种学理观点难以被司法实务部门所接受和执行。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只有真正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司法平等才能落地生根。笔者期待“两高”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把非公有制产权保护放在应有的位置,使“平等保护”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得到实现。近期目标是降低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使其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相同;远期目标是降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使其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相同,从而彻底解决三罪名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的差异。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成刑终字第293号。
[2]卢金增等:《他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检察日报》2018年3月27日第4版。
[3]樊凤林、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页。
[4]《检察日报》1996年6月25日第3版。
[5]当时贪污罪的最高起点数额标准一般是2千元;盗窃罪的最高起点数额标准是500元。
[6]高铭喧、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2154页。
[7]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1页。
[8]时延安:《非公经济刑法保护应遵循三项原则》,《检察日报》2017年3月11日第3版
[9]万春等:《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上)》,《检察日报》2016年5月23日第3版。
[10]国家统计局:《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8.9% 远超GDP增速》,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119/14176413_0.shtml。
[11]许宪春主编:《中国收入分配统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页。
[12]张东生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版,第15页。
[13]王君祥:《新加坡预防腐败立法的内容和特色》,载《新加坡预防腐败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版,第9页。
[14]中央党校第23期一年制中青班赴新加坡考察团:《新加坡的反贪机制》,《学习时报》2008年1月28日第2版。
[15]冯学知:《香港廉署反贪防腐不问公私》,《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2日第20 版。
[16]周永坤:《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17]秦平:《产权改革最终考验的是法治》,《法制日报》2017年3月7日第1版。
[18]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19]付立庆:《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
原载赵秉志、陈泽宪、陈忠林主编:《改革开放新时代刑事法治热点聚焦——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文集(2018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25-5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