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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适用逮捕羁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原因

发布者:张兆松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取保候审 |1272人看过

未成年人适用逮捕羁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原因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文也称涉案未成年人)尽量少适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是当今少年司法的惯例,2012年刑诉法第269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条规定明确要求对涉案未成年人要严格适用逮捕。20125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透露:2007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26747人,不捕率从2007年的12.55%提高到2011年的17.7%。但该负责人表示,近5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仍然较多,少捕“仍然有较大的努力空间”。1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对涉案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56276人,其中,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4892人,不捕率为26.66%,比全国整体不捕率高7.26个百分点。”22014年静安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非羁押率为71.4%,长宁、浦东、金山、闸北、崇明的非羁押率均在50%以上。”3但就全国而言,涉案未成年的逮捕适用仍存在不少问题。笔者以浙江省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基层院——C市检察院为例,对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进行分析,深入揭示未成年高逮捕羁押率背后的原因,寻找摆脱困境的破解之道,以求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供正确思路。

一、未成年人适用逮捕的现状(见表一)

表一:浙江省C市人民检察院2009-2015年涉案未成年人批捕情况表

年份

受案人数

批捕人数

不批捕人数

批捕率

无罪不捕人数

无逮捕必要不捕人数

证据不足不捕人数

2009

180

178

1

0

1

98.89%

2010

202

196

0

1

5

97.03%

2011

188

187

1

0

0

99.47%

2012

262

244

0

6

9

93.13%

2013

142

127

0

8

5

89.44%

2014

127

111

0

10

9

87.40%

2015

102

82

3

12

6

80.39%

合计

1203

1125

5

37

35

93.59%

二、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表格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批捕率高,构罪现象严重。近年,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推进,未成年人的不捕比率有所下降。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26747人,不捕率从2007年的12.55%提高到2011年的17.7%2014年不捕率更是下降到26.66%20092015年,浙江省慈溪市的涉案未成年人不捕数虽然不断下降,但批捕率还是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外来涉案未成年人逮捕人数多、比例高。当前,数量日益增多的外来人员,不仅是城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重要支撑性力量,也是城市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与此同时,居高不下的刑事犯罪率也与不断增加的外来人员有着密切的关联。C市是经济特别发达地区之一,在2011年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市)中位列第6名(浙江省第一名)。在C市居住着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2012年刑诉法实施后,外来人员批捕率有所下降,但仍然偏高。根据20132015年统计,在涉案人员中外来未成年人员已达93.06%,批捕率平均高达85.54%(表二)。外来未成年人即便涉嫌罪名、犯罪情节比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但检察机关仍然批捕。

表二:浙江省C市人民检察院2013-2015年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情况表

年份

受理外来人员批捕数

受理本地人员批捕数

外来人员

比例

外来人员批捕数

外来人员批捕率

2013

134

8

94.37%

119

88.81%

2014

119

8

93.7%

103

86.56%

2015

96

6

94.12%

78

81.25%

合计

349

22

93.06%

300

85.54%

3.变更逮捕措施少,轻判比例高。20092011C市经审查批准逮捕的有178人、196人和187人,合计561人。三年间未成年批捕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分别是4人、6人和4人,共计14人,变更率不到2.5%。与此同时,这些被捕的未成年人起诉后,有386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94人被判处拘役等更轻的刑罚,判处轻刑的比例达81.5%。新刑诉法实施后,变更逮捕措施情况没有明显改观。

三、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规定不明确

1996年刑诉法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但对条件之一的“有逮捕必要”未作出具体规定。步入新世纪后,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逮捕必要性问题问题作出了若干个解释。从这些解释可以看到,如何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已引起了高检院的高度重视,并根据治安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变化,对“无逮捕必要”适用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化。但这些规定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仅具参考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究竟如何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尚待明确。

(二)取保候审适用难

要想降低审前羁押率,必须扩大适用取保候审。但恰恰在取保问题上,现实面临困境。外来未成年大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知识贫乏,谋生技能欠缺,往往难以在经济发达地区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和发展的空间。因为父母的原因和家庭经济情况,许多外来人员没有上学。由于没有监护人的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很快就成为社会闲散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社会管理难度加大,未成年人难以抗拒不良诱惑,容易走向犯罪道路。侦查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90%左右系外地人,这就给取保带来困难。(1)由于外来人口流动性大,难于监控,不能保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2)对外来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有一定的难度。许多未成年人居住环境不好,没有固定的居所,司法机关找不到相关社区人员进行矫正工作。(3)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在老家,或忙于务工,家庭的管教往往落空,不能保证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监护条件。(3)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要让其提供足额的保证金比较困难。这些都给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带来诸多风险。

(三)羁押替代性措施少

羁押替代性措施,是指以代替羁押措施的适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各种非羁押性方法的总称。羁押是在法定期限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而羁押替代性措施是以各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方法来代替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实施新的侵害社会的行为和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实施预留了空间。这种替代性措施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利益,又实现了对犯罪的控制,效果良好。但我国现行制度中缺少这种有效的羁押替代性措施。从本质上来说,监视居住是一种比较好的非羁押性方法,但它原则上要在自己的居所适用,而外来未成年人在办案地没有居所或找不到在当地适合的监护人看管,所以难以采用监视居住。

(四)考核机制不合理,不捕风险大

步入新世纪后,检察机关陆续建立起内部考核奖惩制度,但现行的考核机制基本着眼于目标和结果评价,在实行目标量化管理过程中,关注的是结案率,人均办案数、办案期限等可量化的数据,而很少关注整个办案过程的质量。数字几乎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评价承办人工作业绩的唯一指标。在批捕过程中,追捕可以加分记功,而不捕不仅没有显见的收益,反而面临巨大的风险。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督审查制度,如有的地方对不捕案件实行“三报备”制度,即对不予批捕的案件,要向院案管中心、监察科、控申科三科室报送审查意见书,案管中心对不捕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监察科对承办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控申科对不捕结果引发涉检上访的可能性进行评估。4上级检察机关始终把不捕作为内部检查监督的重点,唯恐放纵犯罪。根据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致使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属于“错不捕案件”,应追究办案人员的错案责任。所以,只要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办案人员就要面临着错案追究责任的风险。因为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和判断都是建立在办理案件当时情况基础之上的,谁也无法预料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逃避追诉或重新犯罪。因此,自作出定罪不捕决定之日,承办人员就处于这种不确定的风险之中。“捕了没错,不捕工作量大不说,反会惹出许多麻烦,对外来犯罪人员定罪不捕因此就成为不少检察人员心目中的‘良心活’”。5

参考文献:

1]卢杰:《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率仍可提高》,《法制日报》2012615版。

2]徐日丹:《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检察日报》20155282版。

3张栋:《未成年人案件羁押率高低的反思》,《中外法学》 2015年第3期。

4]李和平、丽锋、长虹:《坚持不捕案件“三报备”制度》,《检察日报》20103222版。

5]陈长华、章国田、曹忠杰、邓强:《对外来犯罪人员定罪不捕如何成为可能》,《宁波检察》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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