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松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国家赔偿公安国安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特殊逮捕之转逮捕条件

发布者:张兆松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70人看过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57条第2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这两款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究竟是什么关系,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唯一说)认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适用逮捕的唯一法定条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具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才能予以逮捕。另一种观点(补充放宽说)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关于逮捕的规定,是对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补充,逮捕的条件也有所放宽。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突破“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予以逮捕。1

从实践来看,第二种观点得到实务界的肯定。2《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2012年刑诉法第79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新刑诉法实施后,关于第79条第3款与第1款关系,仍然存在争议。如有的学者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是否能够逮捕规定不明确。因为如果对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则违背了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条件的规定”,并建议将该条文中的第3款修改为:“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3但是2013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因为危险驾驶罪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说明违反相关规定转为逮捕的,不一定要求必须同时具备逮捕的三个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为了统一认识,2014424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规定:“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这一立法解释表明,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只要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就可以逮捕。

2012年刑诉法第69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检察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上述规定使取保候审转逮捕的条件更加明确。

2012年刑诉法第75条规定第2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检察规则》第12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上述规定使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条件更加明确。

参考文献:

[1]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2]朱孝清:《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杨振江、高景峰:《论逮捕及其适用》,《刑事司法指南》2002年第1期等。

[3]冀祥德主编:《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