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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商标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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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原创商标是怎么判给别人的?

发布者:商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知识产权 |320人看过


商标应该是一个企业的重要资产甚至是核心资产,它是承载品牌价值重要载体,所谓“死生之地,不可不察也”。因此,有些企业对此非常重视,不遗余力、持续的投入,于是便出现了如“可口可乐”、“奔驰”、“华为”等享誉世界的品牌,这些品牌反过来又会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远大于其投入的回报,形成良性循环。可见,商标规划和战略是何等重要。然而因商标问题发展受限甚至开始走下坡路的例子也并不鲜见——“王老吉”商标争夺及系列案。近期的北京知产法院的一则判例,再次为企业敲响警钟。

一、案情简介

杭州某公司自2005年3月之2014年11月系德国某公司儿童安全座椅的中国总代理。代理期间,杭州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了“德国斯迪姆官方旗舰店”销售儿童安全座椅,产品描述中:“斯迪姆STM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德国原装进口阳光超人(此处改变字体并加粗是为了方便阅读,并非杭州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带SOFIX 3到12岁……”。2014年11月,杭州公司与德国公司解除了总代理关系。2014年11月24日,杭州公司申请注册“阳光超人”商标,2016年1月21日获得注册,注册号15779283,核定使用在第12类“儿童安全椅(运载工具等)”商品上。深圳某公司经德国公司授权成为中国总代理,全权负责该公司全线产品的独家销售及服务。深圳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了“storchenmuhle旗舰店”,销售的儿童安全座椅产品描述中:“德国STM阳光超人原装进口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在网页宣传和出售的实物包装上均带有“阳光超人”字样。由此,杭州公司将深圳公司及京东平台诉至法院。

(本图片为本人PS,不是案件实际使用情况)

二、审理判决结果

本案的两大核心焦点:一、“阳光超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而属于未注册商标;二、若属于商标,那么该商标的利益归属为谁?对于第一个焦点,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对此,笔者也没有疑义——“阳光超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属于未注册商标。

对于第二个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德国公司享有“阳光超人”商标在先使用权,深圳公司作为德国公司的总代理,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德国公司在先权利的授权,因此深圳公司使用“阳光超人”侵犯了杭州公司的商标权。

二审阶段,杭州公司提交了与德国公司合作期间对“阳光超人”宣传推广都是自行负责的;深圳公司提交了其有权使用“阳光超人”的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阳光超人”中文标识与外文标识共同长期使用,具有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从商标的指示功能看,该商标与德国公司的儿童安全座椅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阳光超人”产品来源指向德国公司,而并非杭州公司。判断某一标识经使用产生的原始利益归属,并非考察标识的称谓本身由谁创造,而是应当考察消费者将该标识与何种商品相联系,进而判断相应标识利益的归属。杭州公司是“阳光超人”的原创者,亦是该标识的推广者的理由,并非该标识利益归属的判断依据。深圳公司有证据证明其获得了“阳光超人”的使用授权,不构成侵权。

三、律师点评

1.商标的重要性,笔者在本文开篇就已强调了,但现实生活中,大量企业的商标意识仍非常薄弱,企业发展遭遇商标“劫”的案例比比皆是,如上文提到“王老吉”系列案件、“非诚勿扰”案、“嘀嘀”案等等,这种情况在初创型企业尤为严重。为了“渡劫”,企业往往会支付常人难以想象的成本。因此,笔者在此再次不厌其烦的提示广大企业老板特别是初创型企业老板,一定要重视商标规划和商标战略,即便初创企业资金压力大,也不要省这点小钱,否则今后可能会出更大的钱或断送企业的发展。

2.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内代理商解除与国外品牌代理关系后,就代理期间,在国外品牌之上附加的中文标识利益归属如何判断的问题。一审法院虽未详细剖析,但也认为涉案“阳光超人”标识指向德国公司而非杭州公司。二审法院从商标的指示功能层面、价值指向层面、利益形成层面深入详细的分析了为什么涉案“阳光超人”标识利益归属于德国公司而非杭州公司,明确了此类问题的判断标准:判断某一标识经使用产生的原始利益归属,是应当考察消费者将该标识与何种商品相联系,而非考察标识的称谓本身由谁创造。

杭州公司表面上看起来“很冤”——为他人做了嫁衣,而实际上是其对“阳光超人”标识缺乏认识和规划。本案就是其失败的商标战略或者说薄弱的商标意识所交的学费。这些成本,本可以通过一条简简单单的约定即可避免,其他代理企业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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