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军律师受托担任李**涉嫌抢劫罪辩护人,接案后,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综合分析本案,庭审中,公诉方建议在3-5年量刑,律师认为嫌疑人在本案中属于抢劫未遂,并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对嫌疑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2年6个月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以下为判决书: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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