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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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与第50条适用问题

发布者:王晨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私人律师 |835人看过

其实,这个话题我是不想探讨的,我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9条与第50条是不存在争议的了。但是最近接手的一个案件,又勾起了我较真的坏毛病。具体事情见下:

A公司与甲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A公司与甲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A公司支付补偿金、双倍工资、提成、补缴社保等,并在裁决尾部载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至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A公司不服裁决,以不存在劳动关系缘由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了。而该基层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以其无管辖权为由,驳回A公司起诉。

本文不探讨该裁决是否正确,单单就该基层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驳回A公司起诉是否妥当进行讨论。下文是我接手以后针对该基层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起草的上诉状,有不足之处,欢迎探讨交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豫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现上诉人不服,特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管辖法院也不应是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的六种法定情形时,管辖法院才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只要用人单位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诉讼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只有在用人单位依据上述六条法定情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时,管辖法院才能是中级人民法院。而本案,上诉人在起诉时已明确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工资、销售提成、补偿金等赔偿的理由在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因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起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是正确的。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直接说明了,只有在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管辖法院才是中级人民法院。否则,可以依据普通的诉讼程序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也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而本案,仲裁裁决书中已载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至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直接看出,裁决书并没有作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说明,相反地明确了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不是第四十九条)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所以,XX区劳动仲裁委已明确该裁决书为非终局性裁决。

退一步讲,即使XX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该裁决书认定的仲裁裁决类型错误,人民法院也无需再对裁决类型作出实体评价,可直接依据注明的裁决类型进行程序性处理。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中,最高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中已经明确,并且说明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仲裁机构对裁决类型的判断,防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类型认识不一,导致在立案上互相扯皮推诿,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正当行使。

     因此,劳动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上诉人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具有当然的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豫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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