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只为员工缴纳意外险未缴纳工伤保险,出事后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晨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海事海商 |1597人看过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情况:

安某系A公司员工,担任大管轮职务。某天,在出海工作途中,船舶遇险侧翻,安某遇难。安某父亲安某大,母亲兰某。A公司与安某签署聘用合同,为安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意外险,未缴纳社会保险。因安某死亡,保险公司向安某大和兰某支付了意外身故险60万。后安某大及兰某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奖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来了

A公司已为安某投有意外险并理赔完毕,是否还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安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A公司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免除。A公司为安某投保商业意外险是其自愿选择的,并不意味着该商业保险能够免除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份赔偿。故安某大和兰某以意外伤害险受益人的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律达普法

本案系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处理该纠纷的前提就要解决安某和A公司是否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安某与A公司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其工作场所“船舶”系A公司提供,工资由A公司支付,受A公司人事制度约束,故安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安某系A公司的职工。A公司应当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安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A公司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安某的家属支付费用。另外,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款规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民事和工伤保险的双倍赔偿


律达提醒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慎重选择用工方式,承包合作、劳务派遣,劳务合同等或多或少地能避免该类风险

2、签署劳动合同的,保障安全的工作环境,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