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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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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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在律师眼里,只有小标的,没有小案件

发布者:王晨伟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678人看过


上周刚调解一起侵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其中。

案件情况:

2018年8月中旬,某品牌卫生巾代理方带着公证处工作人员到A店里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以证明A所零售产品未被授权,涉嫌侵权。当时,A对此目的一无所知。直至2018年11月底,A接到法院传票,要求赔偿2万元,被告知于12月某日开庭,A仍是一头雾水,但还是按照起诉状上要求立即下架,并找到我方委托处理该案。

案件结果: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A赔偿给该品牌x元。

案情分析:

该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A作为终端销售者,有义务审查自己所售产品是否侵权。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终端销售商才能进行免责。但该案中,在我们具体搜集证据过程中,发现A的进货渠道、进货单据以及批发商的资质都没办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证据形式也不合法。虽然A对进货商品确实不知是侵权产品,但由于证据上存在瑕疵,以及搜集不能,A存在极大败诉风险。因此,案件思路的重心就转移到降低赔偿上来。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结案。

工作过程:

该案标的虽小,但因作为被告代理人,这对律师的要求相反是很高的。委托时,A只交给我方6张A4纸,1张民事起诉状,1张传票,剩余的分别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之前,该案只A的证据材料已达到23页之多。这中间我方律师实地调查证据两起,网络取证两起,要求A提供证据三起,最终组成4组证据,欲以此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但赔偿数额应降低2/3。该案最终按照我方律师的预想结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主审法官认为A经营规模甚小、且是零售商,零售产品众多,涉案产品仅仅是一个品牌中一个小系列产品。综合各种因素,该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取得各方的满意。

案件警醒:

    在此,提醒作为终端销售商的各大读者,在进货时候,要留存购货清单,清单上有批发商的签字和盖章,审核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并索要发票收据。另外不要贪图小便宜,大量批发低于市场价的产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规避自己的某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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