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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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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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律师函催回的货款

发布者:王晨伟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14人看过


这要从我曾经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说起。

6月中旬,一家四川公司的经理找到我,让我帮忙处理一起货款纠纷。考虑到拖欠时间已久,诉讼周期较长以及先行垫付诉讼法问题,希望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回款。但糟糕的是合同原件甚至合同复印件也已找寻不到,仅仅保存了电子版合同草件。

6月底,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我开始梳理思路。7月初,我依据客户提供的合同草件起草了律师,并发送债务人,同时限期3日内回复。3日后,意料之中无任何消息。但直觉告诉我债务人一定有所行动。所以,又等待了一周。一周后,客户告诉我,债务人还了一半,并请求宽限三个月。和客户沟通后,一致拒绝了债务人的请求,并要求债务人立即付清余款,否则起诉。3日后,债务人没有付款,我们把起诉材料递交到法院。2天后法院电话告知我们对方同意调解,询问我们的意见,我们予以拒绝,并恳请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时间。接过这通电话后的第三天,客户告诉我债务人已经把剩余货款支付完毕,但不愿支付违约金。后来,我跟法院沟通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支付违约金。开庭当天,对方当场支付了律师函中要求的违约金和诉讼费。 

该起案件中,律师函的作用不可估量。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也有人说律师函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是诉讼前最常用的维权方式。

在催收有关金钱债权时,律师函不仅能起到警告、催促对方的作用,还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是从债务人接收催收律师函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发送律师函。对于一个无法联系到的债务人,也没有发送律师函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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