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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社股金质押是否需登记备案问题

发布者:王晨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853人看过

关于信用社股金质押是否需登记备案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金质押是不需要登记的,理由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不是公司制企业法人,其股金质押不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

依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产权制度一直处于混乱状态,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并提出了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要求,在该方案的改革主要内容中要求“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可见:农村信用社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截至2015年5月6日,河南省内仅有31家县级联社改制为农商行,计划在接下来3年内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造,而尚未改制完成的农村信用社并不是股份制企业,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是公司制企业的“基金份额、股票、股权”,所以,农村信用社股金质押并不适用以上法律条款。

二、信用社股金质押应适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三、经搜索省内省外的司法判例,也可发现,信用社股金质押,质押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质权的设立不受是否登记的影响。

(摘取的是信用社股金质押判例非一般的公司股权质押)

(1)、安阳中院在执行任红庆与顺翔实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东八里信用社对冻结顺翔实业在安阳市区信用社的股金提出了异议,经审理认为:顺翔实业在安阳市区信用社的股金已和任红庆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股金证交付于任红庆,质权设立;而东八里信用社只是和顺翔实业签订股金质押合同并未交付股金证,质权未设立。案号:

2014)安中执异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

2)、信阳中院在审理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晓峰、天健置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认为:天健置业以在信用社的股金证为张晓峰借款作质押担保,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股金证交付光山县信用社,质押合同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号: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62号。

 (3)、湖北省谷城县法院在审理银纺公司与徐芝春、齐优才、美佳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美佳旺公司以在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金为徐芝春的债务做担保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约定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美佳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09号。

引用的法条:

1、《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2、《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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