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华某系某国有林场退休职工。因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建设,华某享有集资建房指标,但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额。由于华某手头资金不够,华某就向其女婿王某写了一份证明文书,内容:我是国有林场职工,集资建房有我的指标,场方领导问我你愿不愿意自己出钱购买此房,我说我没有钱,我不买。后来我二女婿王某知道此事后,他愿意自己出钱购买。我本是自愿八次方让他购买,利用我的名字,钱全部由王某出买。现王某不再赡养华某,由袁某赡养。且房屋交付,分配。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华某书写的协议有效,且房屋归其所有。
2、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争议的房屋未交付、也未分配,房屋具体位置、面积、产权性质均不明确,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的标的是集资房。但该房特殊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明确,也未交付,而且未分配。虽然法院以这种理由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本律师在此分析华某书写的证明文书的性质。
虽然该证明文书系华某书写,争议的房屋是集资房,是福利保障性住房,需要具备特定人身资格的人才享有该住房的权利。华某由于是国有林场的职工才享有集资建房的指标。该指标有人身性,不可以转让。因此华某书写的证明文书当然无效。
4、律师建议:
买卖房屋时,要调查清楚房屋的权属性质,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是否有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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