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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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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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晨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8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刘某与马某只举办婚礼,未登记,因感情不和,双方要求分开。有两岁儿子,有共同存款。刘某起诉马某只要抚养费、抚养权,没有涉及财产。

2、本案,因原告的诉求,法院定性本案的纠纷类型系抚养纠纷,但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所以作为被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所以开庭时就针对本案的纠纷类型进行了辩论,抚养纠纷是否包含析产,这一焦点,双方是有争议的。

本人认为: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件是应当处理析产问题。1、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件能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但也无法律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2、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只举行婚礼仪式,在本案起诉之前,双方并未对财产起诉过,虽然是抚养纠纷,但是引同居关系衍生出的抚养纠纷,因此本案的落脚点还应放在同居关系上。而同居关系除了抚养关系还包含财产分关系,因此应当参照婚姻法里离婚纠纷处理的范围。3,我国法律已经不处理同居关系的解除,在处理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件中将财产分割一同处理,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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