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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房产纠纷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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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未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到底归哪方?

发布者:胡畔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245人看过

 

随着离婚率的递增,离婚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一方反悔或因其它原因未办理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的,在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本文以我所代理的真实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整理了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件详情】

当事人张甲(男)和李乙于2008年8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甲,夫妻双方婚后先后购买商品房两套,汽车一辆,有存款若干。

2017年12月,李乙发现张甲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即要求与张甲离婚,要求张甲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载明“1、双方协议离婚,2、婚生子张小甲李乙抚养,张甲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用、3、双方的共同房产、车辆、存款归李乙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张甲承担”,张甲碍于情面,顾及不良影响,无奈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经双方亲友劝说,双方并未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和好如初。

2018年初,双方因琐事矛盾加剧,李乙遂委托律师将张甲起诉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乙抚养,并按照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的内容分割双方的财产,处理双方的债务。张甲收到法院传票后,来到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经过多重法律分析与沟通张甲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张甲抚养,不同意“离婚协议”关于双方财产和债务约定。

【诉讼策略】

本案关键点在于双方所签订的所谓的净身出户协议也就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否生效,是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胡畔律师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离婚中,双方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方才解除。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均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意味着双方所签订的 “离婚协议”未达到生效条件。故,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胡畔律师经过讨论得出的诉讼策略是:1、同意离婚、2、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依法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处理双方的共同债务3、婚生子由张甲抚养,李乙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双方离婚;二、婚生子张小甲某由被告张甲抚养,李乙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抚养费;三、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处理了双方的共同债务。

【本案启发】

胡畔律师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本案中这类协议是为离婚而签订的,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出于种种考虑,会在财产分割时做出一定的让步,对财产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未到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形时,该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处理双方的财产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同时《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通过本案律师建议:一、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尽量避免附加以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条件,尽量避免附加难以成就的条件,以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合理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

【专家观点】

1、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也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约定不生效。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呢?首先,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否认,离婚协议表示双方感情确实有问题,但是否达到已经感情破裂的程度,却不能仅仅根据离婚协议来判断,因此,单凭离婚协议不足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可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约定是作为离婚后果出现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关于离婚的财产约定自无必要履行。同时,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且从本质上说,应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视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因此,即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协议也不能单独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问题的依据。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江必新、何东宁、肖芳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3、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摘自《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何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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