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年2月5日,XXX省XXX市XXX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回复子女姓氏纠纷案,依法判决责任被告韩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婚生子刘东(化名)恢复为原姓名肖明(化名)。
2006年5月,原告肖先生与韩女士经XXX去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肖明随母亲韩女士生活,肖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婚后,肖先生奔波于生计,一直未再婚。韩女士与做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在婚后,肖明与继父关系也非常融洽。2006年12月,被告韩女士擅自将肖明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辉(化名)。原告肖先生得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张诉状将韩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肖明的原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夫姓或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因此,本案中,被告韩女士擅自将肖明改为王辉,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
注意:有些地方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因对方擅自将子女原来的姓改为对方姓而提起诉讼的,谈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母)或他人的姓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