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对子女的房产赠与,离婚后父母可以撤回吗?特别是子女为未成年人,无法办理过户的?答案是不可以!
何某与宋某与2012年11月到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法院法院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何某与宋某离婚,房产赠与婚生女儿何小某,宋某有居住权。2013年8月,何某后悔,到法院申请撤销对女儿何小某的房产赠与,因为离婚后,何小某与宋某联合起来跟何某对立,且当初为了离婚,何某几乎是净身出户,现在离了婚没有地方住,过得比较落魄,于是心生悔意。法院最终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诉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调节书不同于判决,它可以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只要双方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即可以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法院生效调解书中列明何某和宋某对女儿的房产赠与也是一种确认,何小某不能依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据此要求何某和宋某履行赠与义务,即将房产过户到何小某名下。如果何某和宋某拒绝过户,何小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和宋某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何某提出的撤销之诉为什么得不到支持呢?一方面,调解书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得到法院认可;另一方面,何某与宋某的赠与行为在何小某表示接受赠与后赠与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经法院确定生效的调解书效力要高于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这既是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有效力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另外,本案中,也许正是何某同意将房子赠与女儿,宋某才同意跟他离婚,一旦撤销,就改变了当时的离婚条件,也是对双方意思自治的否定。所以,何某不得撤销对何小某的房产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