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接到很多劳动者电话,咨询有关公司无故调岗降职降薪,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以此减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项。对于这种做法,劳动者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下是笔者自己总结的几点,与大家共勉。
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本文所讲的公司降职降薪行为是指公司在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单方采取的违法行为。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于有劳动合同的,还要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工资数额。对于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则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公司补偿差额,辞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劳动要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工资数额,以银行卡发放的可以打印工资明细,以现金发放的,则要有多方证据证明,有的公司让员工签字发放工资条,但一般没有公司盖章,有的直接发现金,工资条也没有,这就给劳动者搜集证据带来困难。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等其他方式取证,但要注意被录音人员最好是法人或主要管理人员。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金额,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公司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先取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了上面提到的工资条、录音等方式,其他一些带有公司公章和你相关的文件也可以证明,要注意在与公司交涉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甚至碰到有的公司让员工签两份合同,且员工手里没有合同原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以那份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此时更应该注意其他证据的收集。律师建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要先咨询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当然聘请律师更为妥当,不要在与公司关系闹僵后再找律师这时搜集证据会非常困难,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就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夏珊珊律师将会是您捍卫权利最有力的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