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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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征地拆迁法定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发布者:黄倩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343人看过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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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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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置补偿的选择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种是产权置换房屋,还有一种就是两者相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的基础上再收取部分补偿款。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话,最低补偿标准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加上宅基地的地价。

(3)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注:虽然国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数额,但是对于拆迁补偿是有原则性规定的,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随意偏离!

1、先补后拆。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

2、拆一还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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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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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二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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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告知,告知农民要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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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标准;安置途径等。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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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状调查及确认,确定面积和附着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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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将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放到一张纸上让被征收人签字,签完就认为你认定这个补偿了,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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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询听证,农民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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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册,协调解决。同时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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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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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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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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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公告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批至少是省级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达到一定面积须经国务院审批,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拿出市里边审批的文件就开始征地,则属于违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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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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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提示,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地在法定期限内维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主动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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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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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地方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不能享受补偿、安置政策之类的,遇到这种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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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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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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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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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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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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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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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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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提示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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