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租约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是民事还是行政的性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意见。厘清公房租约的性质,对法院审理公房租约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一、公房租约是一种附有民事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
1.公房租约代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特征,具有相应的行政效力
提到公房租约,就不能不提到直管公房管理(下称公房管理),即由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原下设的房产公司,对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产的状态和使用进行登记备案、修缮维护,按照国家制定的房产管理政策确认公房使用人或申请人的承租资格并依法出租的行为。从总体上来看,公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有房产的有效管理和运用,具有特定的国家利益性;公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房地产管理政策;公房管理的过程主要表现为房产管理机构职能运行的过程。因此,公房管理在本质上应归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公房租约是公房管理机构确认承租人资格并决定向其出租公房时与承租人签订的契约,它依赖于公房管理活动而产生,租约表达的是公房管理机构对公房使用人享有承租人资格的确认,并赋予其对公房进行承租使用的权利。这完全符合行政行为具有的赋予权益、确认法律事实和地位的内容特征,且租约一旦签订,非有权机关依法不得改变,租约所确认的权利不受侵犯,租约当事人也必须遵照执行。因此,公房租约在效力上完全具备行政行为确定力、公信力、拘束力、执行力的特征,具有行政效力。虽然目前随着改革的深化,房产公司已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被剥离出来,仅作为一个房产经营机构而存在,但其经授权对国有房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职能并没有被剥夺,公房管理行为的行政性本质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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