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补办结婚登记的,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登记之前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自愿结合、无不适宜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实质要件,也不存在不应予以登记的其他情形时,其补办登记的效力可以向前追溯,把补办之前符合婚姻关系实质要件的这部分时间也纳入婚姻关系的存续时期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补办结婚登记的,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登记之前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自愿结合、无不适宜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实质要件,也不存在不应予以登记的其他情形时,其补办登记的效力可以向前追溯,把补办之前符合婚姻关系实质要件的这部分时间也纳入婚姻关系的存续时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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