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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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问题

发布者:孟繁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2人看过

有当事人在网络上问我:“孩子已经成年,当初离婚时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对方,现在想要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需要怎么处理?”在此,我要向广大的各位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是为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主体对其予以保护、管理和监督的制度。监护权有产生,就必然存在终止的情形,那么对于监护权的终止都存在哪几种情形呢?

监护的终止有以下3种情形:

1、自然终止:被监护人已经成年或精神康复而获得完全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的

2、剥夺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有关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依法定程序辞去指定监护。

以上就是有关于监护权的问题,希望能对各位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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