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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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爱芹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144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的一天,原告张某在升降台缷货时,被告闫某驾驶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赵某的货车倒车时,致升降台上的原告摔落在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受被送住医院救治,诊断为,颈3椎体赔偿损失,颈脊髓四肢瘫。后原告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三级伤残。

经原告的委托,本人为原告代理此案件。经调查核实,该事故发生在司机从事雇佣活动中,且车辆实际所有人即为雇主,并结合本案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就此案先起诉先期的一部分,就护理费部分另行起诉,并且要求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利于原告得到全部的赔偿。经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同意并认可代理人的意见。

原告就该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医疗费845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4500元,误工费19981元,残疾赔偿金217136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358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5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421550.3元。要求由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保留护理费主张的诉讼权利。就以上请求,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经过庭审,法院认定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为医疗费845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1600元,误工费19981元,残疾赔偿金217136元,鉴定费1666.67元、交通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5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412193.37元。由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原告获得了所有的赔偿金。虽然发生交能事故是不幸的,但幸运的是,原告得到了所有的赔偿损失,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权益受到了很好的最大的保护,让人感到欣慰。原告是外来打工人员,其家境也相对贫寒,其收入做为家里人生活的唯一来源,如果其权益得不到保护,给原告及家人的伤害将是可想而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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