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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代理问题

发布者:孙鸿举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3日|分类:经销代理 |1727人看过

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代理问题

     虽然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颁布实施,但是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任然衔接配套不到位,例如诉讼中委托代理问题。

笔者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期间,经常遇到一些精神病人弱势群体,往往由其家人申请援助。但是当事人本人有的是交通事故中出于半植物状态,有些就是精神病人,有些是无发表达意思的残疾人(如不会哑语的聋哑人)。当事人的情况,无发表达委托意思,而通过法院申请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并指派监护人耗费时间较长,当事人亲属嫌麻烦,一般经济条件也比较差,也不利于及时救济。关于指派监护人在民法通则第二节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已有规定,但第十六条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第十七规定的是精神病人。为了能及时救助当事人一般会提示亲属请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指派其为代理人的证明和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等。一般法院也予以认可。

      至于非精神病的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存在漏洞。在实际案件中笔着就遇到智力残疾人有残疾证残疾证宰明其父亲是监护人,但在庭审中法院却不认可其父法定代理人身份。但庭审中当事人又表达不清,相当被动。但是笔者的另一个聋哑当事人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指派的监护人与残疾证载明的监护人,但也并没有受到南京中院的异议。

     在交通事故中,也常常出现当事人昏迷,半植物状态等情况,无法判断其将来恢复情况。

笔者虽然会从及时救助的角度,参照民事诉讼第十七条由其配偶做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但上述非精神病人的情况规定是较为模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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