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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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的送货单不能单独证明合同成立

发布者:孙鸿举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0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江苏省XX有限公司承接末工程消防工程(江苏分公司具体施工),与南京XX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接洽,后与张某儿子的出资成立的上海末保温材料公司签订采购保温管材的合同。后由张某送货,江苏省XX有限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货款。20161125南京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江苏省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XX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提供该公司送货单、社保缴费证明。经核实该送货单签字真实确实是张某送货用的送货单。一审中笔者代理被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海末保温材料公司书面说明情况,证明张某系与江苏省XX有限公司联系案涉业务的卖方实际经办人,而张某向被告公司披露的卖方为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向南京XX制品有限公司借调货,而使用了原告南京XX制品有限公司的送货单。同时笔者作为代理人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南京XX制品有限公司就涉案的送货单起诉张某的案卷材料以证时,送货时原告南京XX制品有限公司对收货人并不知晓。一审采纳了笔者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之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南京XX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驳回了上诉。

律师点评:

南京XX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接手后颇为棘手,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基本已经可以证实被告签收使用了原告的货,法院极有肯能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向被告公司了解情况后向被告建议要求供货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汇款凭证,对账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真实交易的过程,并且证明了虽然使用了原告的送货单,但原告并没有作为供货商参与合同的订立。最终一、二审都采纳了笔者的意见驳回原告的主张。因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核心还是要通过双方之间交易的方式、时间、内容、习惯等事实查明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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