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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者:孙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91人看过

 

   张女士与周先生于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家庭熟识,夫妻感情较好,由于二人结婚时周先生婚礼蜜月费用皆由周先生出资,张女士便于婚后劝说父母将原本由张女士父母全款购置欲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登记在周先生名下。2019年夫妻双方感情逐渐不和,张女士发现周先生与他人同居,向周先生提出离婚。二人协商财产分割时,周先生称张女士父母全款购置的房产记在他名下即为他的财产,不认可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对此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Q: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买房,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由于房产证上写的夫妻二人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出资时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否则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通常遇到这种情况时夫妻双方可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在明确离婚协议书后,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且根据上述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即使首付款居多,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但一般认为该出资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此时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
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给子女购置的婚房,但房屋因种种原因未进行登记,离婚时房子归谁所有?
A:
      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出资购房,该出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该资金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应当视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
Q: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A:
    此类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该类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认为部分出资部分是对双方的赠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当平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但不同案件情况不同,仍具由法官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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