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长春市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条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12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可以从以下方面提供证据:
1.公安机关接警出警记录;
2.公安机关处理报警警察的证言;
3.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
4.当地社区(村)居委会委员的证明;
5.一方在诉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不再殴打受害人的书面材料;
6.受害方向社会团体(如妇联、残联、工会等)、人民调解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该社会团体人民调解组织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出具的书面证词或其他书证;
7.邻居、同事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8.同居的10周岁以上子女的证言;
9.医院病历、检查报告等病历材料;
10.受伤害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11.刑事判决预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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