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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发布者:赵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24人看过

一、采光权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我国立法者将采光权划分在物权下的相邻权中,非一般学者认为的人身权。

二、采光权的构成要件:

1、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行为导致原有建筑的采光受到遮挡和妨害达到一定程度。对于一般的遮挡,相邻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容忍的义务,当这种影响采光的遮挡行为达到一个令相邻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不能容忍的程度时,才认为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了侵害。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中对建筑物的日照时间由明确的规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侯区Ⅳ气侯区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综上,本律师认为,我国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受到的影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版中的规定,才能认定为采光权受到了侵害。

2、采光遮挡行为直接导致被遮挡方经济损失后果的产生

新建建筑出现后对原有建筑造成遮挡,导致原有房屋失去采光优势,导致原有房屋的经济价值下降,或使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

3、遮挡行为与被遮挡方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若在新建建筑竣工后,被遮挡方才对原有建筑进行扩建或变更,造成自身的光照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本身价值下降和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则不宜认为新建建筑侵害了原有建筑的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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