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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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索赔也要见好就收

发布者:王淑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88人看过

新华社天津1月8日专电(张敬)徐某喜迁新居不久,屋内的部分地板就因暖气跑水泡坏,开发商同意赔偿其3000元,但徐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至少也有5000多元,遂起诉到法院。天津和平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浸泡面积计算,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450元。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屋内暖气管道跑水造成其所在屋内局部地面复合地板浸泡,确系被告对暖气管道管理不善所致,故被告应负赔偿责任。至于原告因屋内更换地板后无法正常居住,要求被告退还部分暖气费用问题,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原告对自己主张未被支持部分,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徐某材料费450元,诉讼受理费被告承担50元,原告承担330元。最终徐某得到120元的赔偿款。

律师提醒,民间商谈赔偿数额的意向不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索赔时要“见好就收”。

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王淑臣律师说,被告答应过赔偿徐某3000元,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判决时要以3000元为起点。法院是以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决的。当事人受到损害和对方协商赔偿时,要比较准确地进行判断,一旦对方赔偿的数量“合适”时,要“见好就收”,及时了结,得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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