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云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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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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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华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发布者:郭云珠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4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2008年期间长大A公司在新AAA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工程。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长大A公司于2008331日下发文件,内容为:为加强新钢新建转炉水处理一期工程BC标段项目的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特成立湖长大AAA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AAA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转炉水处理一期工程BC标段项目部,任命刘XX为该项目负责人。同时自2008331日启用湖长大AAA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钢新建转炉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章,该章只用于项目部内部文件及工程资料签署,不得用于材料采购等财务范畴。2008412日,以新钢项目部为甲方,以张华x、张X健为乙方签订《建筑模板供销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供应建筑模板,并约定了送货时间、数量、付款时间、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张华x要求张X健共同履行乙方义务,但张X健因资金原因放弃参与供货,后张华x作为乙方单独向新钢项目部供货,新钢项目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20081030日新钢项目部员工章任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付款单位名称张华x,款项性质内容收模板收据数额,金额币(大写)柒万捌仟肆佰元正,¥78400,批示或附注京冶新钢项目部货款,具收条人章任菊;该收条右上角注明:张华x送货到长大新钢项目部,由江凤X转办欠条1张,此据作废。董XX。后由江凤X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张华x模板款柒万捌仟肆佰元正(78400元)。此据,属实,今(经)欠单位:长大新钢项目部,今(经)办人:江凤X20101020日,身份证:36012XXXXXXXX。此后,新钢项目部未按约支付张华x货款,2013612日,董XX向张华x出具证明:内容为:张华x2008412日和湖长大AAA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钢项目部签订了模板供销合同,模板到湖南长大承建的新钢水处理项目工地,当时我是项目部材料管理员,湖南长大承建的是京冶在新钢水处理工程的一个标段。证明人董XX2013612”.张华x20101110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1616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因无法通知张X健应诉,裁定驳回张华x起诉,张华x不服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95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华x2013年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撤诉,该院口头裁定准许其撤诉并制作笔录。原审期间,张X健自认未参与合同履行,不享有乙方(供货方)权利,自愿放弃以原告身份参与本案诉讼。长大分公司系长大A公司下属单位。新钢项目部和长大A公司下文设立的湖长大AAA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钢新建转炉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部均无法人资格,其所管理的工程是长大A公司在新AAA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同一工程项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张华x履行了供货义务,新钢项目部未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的责任。张X健未实际履行合同,其自愿放弃其作为供货方的权利,故张华x有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新钢项目部管理的工程,是长大A公司在新AAA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工程,虽然长大A公司为管理该工程下文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与新钢项目部不尽相同,但其印章均冠以长大A公司名称,在实践中,由于对下设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同一项目部雕刻多枚印章,名称不尽相同有时也发生,在使用这些印章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相对方有理由相信与其发生交易的是项目部或其上级单位,董XX也已证明张华x所供建筑模板已全部用于长大A公司承接的工程,长大A公司、长大江西分公司未能证明长大A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已转包其他人或其他人借用长大A公司名义承建等情形。故新钢项目部在本案诉争合同中的责任由长大A公司承担,对张华x要求长大A公司支付78400元货款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按贷款年利率6.67%1.3倍计算,计算期间为2008113日至2013411日,确定违约金为3013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长大A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本案无关联,董XX、江凤X行为属职务行为,对张华x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长大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华x支付模板款784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135元,合计108535元;二、驳回张华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4元,由长大A公司承担。

宣判后,长大A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张华x的诉讼请求。

作为董XX的代理人,郭云珠律参加了庭审并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当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但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由于公司未加盖公章,使对方认为是个人行为,从而要求其个人承担责任。为避免在执行职务行为被认为是个人行为,应加盖公章或表明职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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