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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催告

发布者:刘杰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715人看过


融资租赁合同,虽为租赁合同,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这是其中有融资的因素。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出卖人(供货商)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因此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解除一般租赁合同的条件不一样。

达到什么条件才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从司法解释来看,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不是想解除就解除。

在解除程序上,笔者要提醒解除一方,一定要注意“催告”,很多当事人不注意这一点,认为按一般租赁合同的解除一样,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通知对方就完成了解除程序,其实不然。如果,解除一方没有进行催告是达不到解除的目的。

另外在催告的同时,一定要给一定的时间,达到“合理期限”,一般三到五个工作日即可,否则对方会抗辩称没有给“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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