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虽为租赁合同,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这是其中有融资的因素。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因此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解除一般租赁合同的条件不一样。
达到什么条件才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从司法解释来看,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不是想解除就解除。
在解除程序上,笔者要提醒解除一方,一定要注意“催告”,很多当事人不注意这一点,认为按一般租赁合同的解除一样,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通知对方就完成了解除程序,其实不然。如果,解除一方没有进行催告是达不到解除的目的。
另外在催告的同时,一定要给一定的时间,达到“合理期限”,一般三到五个工作日即可,否则对方会抗辩称没有给“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