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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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保险理赔 |764人看过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2.将第二条修改为: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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