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信息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民初字第***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东莞市第**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及理由:
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东莞市第*人民法院**法庭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注册地位于东莞市**,其管辖法院为东莞市第*人民法院**法庭。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本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合同管辖地,为此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东莞市第*人民法院**法庭。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申请人所在地第*人民法院**法庭进行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