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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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666人看过

申请人:东莞市***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信息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民初字第***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东莞市第**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及理由:

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东莞市第*人民法院**法庭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注册地位于东莞市**,其管辖法院为东莞市第*人民法院**法庭。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本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合同管辖地,为此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东莞市第*人民法院**法庭。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申请人所在地第*人民法院**法庭进行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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