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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年利率已达24%的红线,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应由借款人承担?

发布者:金哲琼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604人看过


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其中该通知第三条关于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这样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该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律师到底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的“其他费用”?也就意味着当当借款利率达到24%的红线后,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应由借款人承担的问题?


笔者认为,律师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律师费的性质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有本质区别,律师费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需要而需要额外支出的一项费用。其实,对于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早有相应的判例支持:


相关案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中,最高法院不仅支持了24%的年利率,而且原告因维权而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无论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被告都应当承担,并且按原告聘请律师约定的金额判。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33号

张琼与新森水泥等民间借贷纠纷

在该份判决中,最高院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费的裁判观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故利息的计算应以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系张某为追偿借款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义务承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涉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新森公司承担


来源: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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