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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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五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吴作哲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4日分类:常识浏览:339次举报

1.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规避法律行为,因高息借贷行为本身不合法,故商品房买卖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以房屋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担保形式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直接以房屋过户的方式将房屋的所有权转归出借人所有。此种方式对于出借人而言,不仅可以获得借款的高额利息,还可以获得房屋价格上涨的超额利润,由此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其法律关系的实质。若属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应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借贷之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以借贷之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破坏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4.以签订合作建厂房协议的形式掩盖买卖厂房的真实意图的合同无效

   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房地产经营的权利能力,另一方当事人与其以签订合作兴建厂房协议的形式掩盖买卖厂房的真实意图,该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由此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各自承担。

5.以倒房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买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买方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而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的目的是将房屋转售第三人,并非要购买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吴作哲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学历,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近年来在处理工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3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