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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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冻结申请书

发布者:杨广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50人看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由贵院正在审理的申请人与长沙市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沙市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公司的基本账户。现因申请人急需该基本账户内资金用于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并且申请人自愿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并变更保全财产。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湖南省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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