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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要回工亡补助金278446元(附带重新核准工亡待遇告知书)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崔喜强 | 点击:109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张某某的妻子朱某某是在2010年11月29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2011年1月31日经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2011年5月20日朱莲玉因工伤导致死亡,2011年10月21日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734元。张某某不服,认为应当按照2011年度的标准支付工亡补助金,多次找社会保险部门要求处理未果。

案件描述

行政复议要回工亡补助金278446元

张某某的妻子朱某某是在2010年11月29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2011年1月31日经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2011年5月20日朱莲玉因工伤导致死亡,2011年10月21日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734元。张某某不服,认为应当按照2011年度的标准支付工亡补助金,多次找社会保险部门要求处理未果。在之前当事人已经咨询了很多律师,但对社保部门核准工伤待遇的问题无法正确处理,都是直接建议到法院起诉。

张某某找到崔喜强律师后,崔律师在查看张某某的材料后,给出了合理建议,在张某某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734元后,便委托崔律师代理案件。崔喜强律师先向经办机构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复查,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法律规定20天时间内给予无法核准的书面答复,张某某首先避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风险,随后,崔律师又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并向社保部门递交了法律依据和代理意见,多次与经办机构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意见交换,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自收到行政复查之日起总共不超过40天时间当中,又重新核准了张某某的妻子未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8446元,使工亡人员家属得到慰藉,保障了死亡职工近亲属的社会保险权益,以最短的时间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崔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满意。

以此案件来和大家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帮助,有时间会继续整理一些本人代理的,不涉及他人隐私的典型案例来和大家分享,谢谢。

重新核准工伤待遇告知书

张某某: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决定按照2011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算朱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先书面告知张某某。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行政复议要回工亡补助金278446元

张某某的妻子朱某某是在2010年11月29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2011年1月31日经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2011年5月20日朱莲玉因工伤导致死亡,2011年10月21日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734元。张某某不服,认为应当按照2011年度的标准支付工亡补助金,多次找社会保险部门要求处理未果。在之前当事人已经咨询了很多律师,但对社保部门核准工伤待遇的问题无法正确处理,都是直接建议到法院起诉。

张某某找到崔喜强律师后,崔律师在查看张某某的材料后,给出了合理建议,在张某某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734元后,便委托崔律师代理案件。崔喜强律师先向经办机构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复查,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法律规定20天时间内给予无法核准的书面答复,张某某首先避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风险,随后,崔律师又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并向社保部门递交了法律依据和代理意见,多次与经办机构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意见交换,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自收到行政复查之日起总共不超过40天时间当中,又重新核准了张某某的妻子未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8446元,使工亡人员家属得到慰藉,保障了死亡职工近亲属的社会保险权益,以最短的时间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崔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满意。

以此案件来和大家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帮助,有时间会继续整理一些本人代理的,不涉及他人隐私的典型案例来和大家分享,谢谢。

重新核准工伤待遇告知书

张某某: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决定按照2011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算朱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先书面告知张某某。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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