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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贿构成犯罪,但可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赵启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18人看过

多次受贿构成犯罪,但可免于刑事处罚

——深圳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退赃;受贿;提供帮助;自首;免于刑事处罚;职务便利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某于2010年至2014年任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和负责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修建综合楼工程和食堂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陈某现金50000元,并为陈某成功中标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修建综合楼工程和食堂工程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年底,陈某得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将建设综合楼,为承建该项目工程,便挂靠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陈某请时任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校长的被告人谭某帮忙在该项目工程招标过程中运作。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谭某与其安排准备参与该项目工程评标的教师张某、周某一同到巴东县城,入住陈某事先安排好的巴东县新华宾馆,并允许陈某在被告人谭某入住的巴东县新华宾馆房间里给准备参与评分的业主代表张某、周某传授评分规则,同时被告人谭某告知张某、周某在招标评分过程中关照陈某挂靠的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该公司打高分。2012年6月19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综合楼项目开标,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分中标。当天下午,陈某为感谢被告人谭某,在巴东县新华宾馆的房间里送给被告人谭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3年12月左右,陈某得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将修建学生食堂,为承建该项目工程,挂靠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陈某请被告人谭某帮忙运作。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谭某与其安排准备参与该项目工程评标的教师张某、雷某一同到巴东县城,入住陈某事先安排好的巴东县芝楠香园宾馆,并允许陈某在被告人谭某入住的巴东县芝楠香园宾馆房间里传授张某和雷某评分规则,同时被告人谭某要求张某和雷某在评分中关照陈某挂靠的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该公司打高分。2013年12月23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食堂项目开标,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分中标。当天下午,陈某为感谢被告人谭某在巴东县芝楠香园的房间里送给被告人谭某人民币2000元和2条芙蓉王牌香烟。

3、2014年3月左右,被告人谭某到巴东县城办事,陈某便邀约其到巴东县芝楠香园宾馆棋牌室打牌,被告人谭某以打牌现金不足为由,找陈某借人民币10000元,当晚被告人谭某输掉10000多元,遂又以第二天办事没钱为由,再次向陈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尔后,被告人谭某因其在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学生食堂的招标中对陈某给予了帮助,一直未归还陈某借款18000元,陈某亦以被告人谭某为其在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学生食堂的招标中给予帮助,一直未追偿。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谭某到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谭某向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谭某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追缴)。

【法律分析】

被告人谭某在任巴东县清太坪镇民族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谭某在向陈某借款18000元后以在巴东县清太坪镇民族小学学生食堂的招标中对陈某给予了帮助为由有能力偿还而未偿还,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受贿。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有自首和全部退赃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虽已构成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需要请联系深圳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

联系方式:18026990627/1802878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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