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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发布者:赵启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离婚 |306人看过

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深圳婚姻法律师赵启太、田凯程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抚养义务  离婚  婚姻法

问:

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答: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的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当归于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如有需要请联系深圳婚姻法专业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

联系方式:18026990627、1802878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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